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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祖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来源:新闻中心
日期:2013-12-30
作者:谭祖谊
编辑:梅轶竹

文/谭祖谊

《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农村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制度是关于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产权制度。它是一束财产权利,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收益权又包括所有者收益权和经营者收益权。除了所有权和所有者收益权之外,其他各项权利统称为经营权。《决定》提出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系列措施,是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改革,并未改变农村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

深化改革之后,就生产资料所有权而言,农村土地仍然为劳动群众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集体所有。所以,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整体而不可分割的,也不能在集体内部交易和流转。但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却进一步分离和市场化。农民对承包地的经营权被进一步明确为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担保、入股等各项权利。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工业化必然伴随农业现代化。与机器大工业生产为特征的工业化经济相匹配的农业,必须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和社会化大生产特征的现代农业。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唯有如此,才能克服资本主义经济的固有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所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坚持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同时,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必须以生产要素充分流动为前提。允许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就是要增强土地这种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和现代化水平。

《决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坚持了农村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改变的是这种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农民更加充分、更加灵活、更加自由地行使其对土地的经营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的土地经营者收益权。通过改变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从而使农业部门的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因此,《决定》提出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